依照提供的法規,回答您的問題: 根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8 條」的規定: 1. 調解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事件,有為一切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這項規定表示,調解代理人在其被委任的事件上擁有執行一切行為的權力。但若要放棄、承諾、撤回、進行和解或選任另一位代理人,必須受到特別的委任才能進行。 2. 對前項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委任書表明。 這項規定指出,如果對前一項中的代理權進行限制,必須在委任書中明確表明這些限制。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法規進行的釋義。對於「調解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事件,有為一切行為之權」的法規內容沒有具體範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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