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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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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解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事件,有為一切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及選任代理人,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2. 2.對前項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委任書表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提供的法規,回答您的問題: 根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8 條」的規定: 1. 調解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事件,有為一切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這項規定表示,調解代理人在其被委任的事件上擁有執行一切行為的權力。但若要放棄、承諾、撤回、進行和解或選任另一位代理人,必須受到特別的委任才能進行。 2. 對前項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委任書表明。 這項規定指出,如果對前一項中的代理權進行限制,必須在委任書中明確表明這些限制。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法規進行的釋義。對於「調解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事件,有為一切行為之權」的法規內容沒有具體範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案例。

  • 代理人名詞
  • 捨棄名詞
  • 認諾名詞
  • 和解名詞
  • 名詞
  • 特別委任名詞
  • 代理權名詞
  • 委任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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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8 條規定:「調解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事件,有為一切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