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9條,當事人在收到調解申請書副本後的十五天內,應以書面向申訴會陳述意見並將副本送達給申請人。在調解過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的文件應立即繕製副本並送達給對方。 這條規則的參考資料是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本身。至於相關範例的資料,由於缺乏具體的上下文要求,我無法提供與此規則直接相關的具體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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