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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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申請不予受理者,免予收費。已繳費者,無息退還所繳調解費之全額。但已通知調解期日者,收取新臺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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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及的法規,針對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 10 條,以下是該條款的釋義: 根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 10 條,當調解申請不予受理時,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如果已經支付了費用,則可以全額退還所繳納的調解費,且不收取任何利息。然而,如果已經通知了調解期日,則需要支付新臺幣五千元的費用。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當事人使用調解方式解決採購履約爭議,並且減少訴訟負擔。如果當事人提出的調解申請不符合條件,則可以免除支付費用。如果已經支付了費用,則當事人有權獲得全額退還,以保障其利益。 參考資料: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民國96年6月21日第96-FA10760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法規資料庫,內政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F0050201》。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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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