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10

快速跳轉

調解申請不予受理者,免予收費。已繳費者,無息退還所繳調解費之全額。但已通知調解期日者,收取新臺幣五千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及的法規,針對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 10 條,以下是該條款的釋義: 根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 10 條,當調解申請不予受理時,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如果已經支付了費用,則可以全額退還所繳納的調解費,且不收取任何利息。然而,如果已經通知了調解期日,則需要支付新臺幣五千元的費用。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當事人使用調解方式解決採購履約爭議,並且減少訴訟負擔。如果當事人提出的調解申請不符合條件,則可以免除支付費用。如果已經支付了費用,則當事人有權獲得全額退還,以保障其利益。 參考資料: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民國96年6月21日第96-FA10760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法規資料庫,內政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F0050201》。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 10 條規定:「調解申請不予受理者,免予收費。已繳費者,無息退還所繳調解費之全額。但已通知調解期日者,收取新臺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