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1.08.03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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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處理機關及廠商之履約爭議調解(以下簡稱調解)事件,依本辦法之規定收費。
前條費用,應由當事人以現金、公庫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
申請調解者,應繳納調解費。其未繳納者,由申訴會通知限期補繳;屆期未繳納者,其申請不予受理。
- 以請求或確認金額為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如下: 一、金額未滿新臺幣二百萬元者,新臺幣二萬元。 二、金額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新臺幣三萬元。 三、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新臺幣六萬元。 四、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三千萬元者,新臺幣十萬元。 五、金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新臺幣十五萬元。 六、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新臺幣二十萬元。 七、金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滿三億元者,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八、金額新臺幣三億元以上,未滿五億元者,新臺幣六十萬元。 九、金額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新臺幣一百萬元。
- 前項調解標的之金額以外幣計算者,按申訴會收件日前一交易日臺灣銀行外匯小額交易收盤買入匯率折算之。
非以請求或確認金額為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為新臺幣三萬元。但調解標的得直接以金額計算者,其調解費依前條規定計算。
應屬履約爭議事件,申請人誤提起申訴,而經申請人申請改行調解程序者,依本辦法之規定重新計算其調解費,與原繳審議費相抵後,多退少補。
調解申請不予受理者,免予收費。已繳費者,無息退還所繳調解費之全額。但已通知調解期日者,收取新臺幣五千元。
機關申請調解時,廠商從未於調解期日到場,經調解委員酌量情形視為調解不成立者,其調解費無息退還機關二分之一。
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由申訴會通知當事人繳納。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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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全文共 1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1.08.03,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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