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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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調解者,應繳納調解費。其未繳納者,由申訴會通知限期補繳;屆期未繳納者,其申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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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4條,申請調解者需要繳納調解費。如果未繳納調解費,申訴會會通知申請人限期補繳;如果屆期未繳納,則不予受理申請。 參考資料:《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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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