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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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費用,應由當事人以現金、公庫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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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3條,當事人支付調解費用的方式可以使用現金、公庫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這些支付方式都是可以被接受的。例如,當事人可以使用一張即期本票或一張金融機構簽發的支票來支付調解費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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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