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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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屬履約爭議事件,申請人誤提起申訴,而經申請人申請改行調解程序者,依本辦法之規定重新計算其調解費,與原繳審議費相抵後,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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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8條的規定,當履約爭議事件的申請人誤提起申訴,並且後來申請改行調解程序時,調解費需要重新計算,並且應該與原本繳交的審議費相抵後,如果有多付則退還,如果不足則需要補足。 範例參考: 根據台灣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23 號判決,當履約爭議的申請人誤提起申訴後,並且申請改行調解程序,調解費根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8條重新計算,並且根據審議費和調解費的相抵計算出實際需要支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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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