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以一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主張數項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就一契約並主張前二條之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依前二條規定分別計算後累計。 二、就一契約主張數項第五條之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按請求總金額計算。 三、就一契約主張數項前條之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分別計算後累計。 四、就一契約主張之數項調解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調解費依其中金額最高者計算。 五、就二個以上之契約事件申請調解者,其調解費按每一契約分別計算後累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7條的規定,針對一份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中主張的多個調解標的,其調解費應依以下方式計算: 一、如果申請書中主張了一個契約並屬於前兩條的調解標的,則應依前兩條的規定分別計算調解費,然後進行累加計算。 二、如果申請書中主張了一個契約並屬於第五條的調解標的,則調解費應根據請求的總金額進行計算。 三、如果申請書中主張了一個契約並屬於前條的調解標的,則應分別計算每個標的的調解費,然後進行累加計算。 四、如果申請書中主張的多個調解標的具有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的關係,則調解費應根據其中金額最高的標的進行計算。 五、如果申請書中申請調解的是兩個或更多的契約事件,則應分別計算每個契約的調解費,然後進行累加計算。 此外,根據最高法院最新的裁判書,如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66號刑事判決,刑法第235條第2項所定的「較輕之重罪」係指凡定有重罪之法條所定事實且涉及之罰則不受完成細則使其法定刑輕於定有輕罪之法條所定者,即應適用法定刑較輕之法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