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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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由申訴會通知當事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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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12條,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應由申訴會通知當事人繳納。該費用的收取方式與數額可能根據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例如鑑定人的專業程度和工作量等因素。這意味著在進行調解或審理採購履約爭議時,當事人可能需要支付相關的鑑定費用和其他必要費用,這些費用的具體金額會在申訴會通知當事人時確定。根據最新數據,以下是一個與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相關的範例:在一個採購履約爭議調解中,當事人可能需要支付鑑定人的報酬以及其他必要費用,例如鑑定人的交通費和翻譯費用。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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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