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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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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解成立者,調解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之數額及負擔,應記明於調解成立書。
  2. 2.調解不成立時,調解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由已繳費之當事人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文件中並未提及「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15條」的內容,因此無法對其進行逐條釋義。 Answer: I don't know.

  • 鑑定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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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 15 條規定:「調解成立者,調解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之數額及負擔,應記明於調解成立書。調解不成立時,調解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