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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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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撤回調解之申請者,所繳調解費不予退還。但申請人於第一次調解期日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撤回調解者,無息退還所繳調解費二分之一,未退還之調解費逾新臺幣二十萬元者,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收費上限。
  2. 2.前項情形,當事人已繳納而尚未發生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應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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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信息,无法提供有关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 14 條的解释和相關範例。

  • 期日名詞
  • 鑑定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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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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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 14 條規定:「申請人撤回調解之申請者,所繳調解費不予退還。但申請人於第一次調解期日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撤回調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