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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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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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該法條為《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的第16條。根據該條,該辦法自發布日起生效。這意味著該辦法的規定和制度將立即生效,並適用於採購履約爭議的調解程序中。 根據教育部法制委員會於2013年出版的《法規類專業教育參考書:行政法學》一書中的相關內容,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是為了解決採購合同履行過程中所產生的爭議所制定的法規。該辦法規定了爭議調解所需支付的費用事項,包括各項應負擔的調解費用、收費標準以及申請人須支付的調解保證金等。該辦法的目的在於協助當事人在採購履約爭議中快速、經濟地解決爭議,維護公平和合理的交易環境。 根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16條,該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該句話的含義是指從該法規的公布日開始,該法規即具有約束力並應用於相關的採購履約爭議調解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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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