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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災區建築物經拆除後,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間申辦消滅登記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列冊敘明原因,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建物消滅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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