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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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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毀損之建築物,其登記名義人屬現行法令規定之權利主體者,依法辦理重建後,得以原登記名義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災區毀損之建築物原為祭祀公業所有,且登記為他人名義者,依法辦理重建之建築物,得以祭祀公業名義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11條規定,災區毀損之建築物的登記名義人如果不符合現行法令規定的權利主體,依法辦理重建後,可以以原登記名義申辦建物所有權的第一次登記。 例如,如果一所建築物原本是由祭祀公業所有,但登記在其他人的名義下,依法辦理重建後,可以以祭祀公業的名義申辦建物所有權的第一次登記。

  • 名詞
  • 法令名詞
  • 權利主體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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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11 條規定:「災區毀損之建築物,其登記名義人非屬現行法令規定之權利主體者,依法辦理重建後,得以原登記名義申辦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