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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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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可供建築之共有土地位於整體開發範圍內者,除於開發前有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反對外,視為同意參加整體開發。開發後之利益,仍按其應有部分分配或登記之。 祭祀公業,其土地位於災區整體開發範圍內者,除於開發前有二分之一以上派下員反對外,視為同意參加整體開發。開發後之利益,為祭祀公業所有,其利益屬不動產者,得以祭祀公業名義登記之。 前項規定,於其他公同共有土地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了災區可供建築之共有土地位於整體開發範圍內的情況。根據該條例,除非在開發前有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反對,否則視為同意參加整體開發。開發後的利益則按其應有部分進行分配或登記。 例如,如果一塊共有土地位於災區整體開發範圍內,在該土地進行整體開發前,如果共有人中有超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超過半數的人反對參加整體開發,則該土地不視為同意參加整體開發。如果反對的人數未達到要求,則視為同意參加整體開發。開發後的利益分配或登記則根據各共有人的應有部分進行。 此外,祭祀公業的土地如果位於災區整體開發範圍內,在該土地進行整體開發前,除非有超過二分之一以上派下員反對,否則視為同意參加整體開發。開發後的利益屬於祭祀公業所有,且如果利益是屬於不動產,則可以以祭祀公業的名義登記。 此外,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12條中還提到了其他公同共有土地可準用該條例。這表示其他類似的共有土地在開發時可以適用以上條例的規定。

  • 應有部分名詞
  • 派下員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公同共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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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12 條規定:「災區可供建築之共有土地位於整體開發範圍內者,除於開發前有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反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