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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9 條

為有效處理前條及第十三條不動產糾紛,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設置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進行調處時,得請該管地政機關或主管建築機關協助,受請求之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之委員應由地政、營建、法律專業人員及地方公正人士組成,其組織規程,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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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9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以有效處理不動產糾紛。在進行調處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可以請該管地政機關或主管建築機關協助,而受請求的機關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能拒絕提供協助。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的委員應由地政、營建、法律專業人員以及地方公正人士組成,其組織規程由內政部定之。 根據上述法規,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9條的目的是為了處理不動產糾紛,以便有效解決相關爭議。為此,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在進行調處時,該委員會可以請求所屬地政機關或主管建築機關提供協助,而這些機關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得拒絕。此外,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的委員組成應包含地政、營建、法律專業人士和地方公正人士,其具體的組織規程由內政部制定。 舉例來說,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9條,若有一筆不動產糾紛案件,當事人可以向所屬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調處申請。為了進行調處,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可以請求相關的地政機關或主管建築機關提供協助,例如進行調查、提供專業意見等。此外,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的委員組成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要求,以確保其專業性和公正性。這些委員可以是在地政、營建或法律方面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士,同時也可以包括地方公正人士,這樣可以確保調處過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參考資料: -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 內政部相關法規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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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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