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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8 條

因震災發生地層移動,致土地界址與地籍圖經界線有偏移時,直轄市、縣(市) 地政機關應參酌地籍圖、原登記面積及實地現況辦理測量,並修正地籍圖。 前項土地因震災致界址相對位置變形者,應先由該地政機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相互協議、調整界址及埋設界標。逾期未完成者,依前項規定逕行調整界址,據以測量。 依前二項完成測量後,土地所有權人對界址仍有爭議時,應以書面提出異議,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 政府進行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收受該調處結果十五日內,提付仲裁或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未提付仲裁或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 土地所有權人依前項規定提出異議,逾三十日未獲該管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調處決定者,得提付仲裁或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依第一項、第二項之測量結果或第三項之調處結果,其土地面積或界址發生變動者,該地政機關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一造之申請,逕為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災區土地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得準用前四項規定辦理;其地籍調查及測量方式,由內政部另以辦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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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了在土地界址與地籍圖有偏移時的處理程序。根據這條法規,當土地因震災導致界址位置變形時,直轄市、縣政府的地政機關應根據地籍圖、原登記面積以及實地現況進行測量並修正地籍圖。首先,地政機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在30天內進行相互協商,調整界址和埋設界標。如果在期限內未能達成協議,則根據前述規定逕行調整界址並進行測量。 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對界址仍然存在爭議,則應以書面提出異議,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調處。如果對調處結果不滿意,則應在收到調處結果之日起15日內提起仲裁或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如果逾期未提起仲裁或提出訴訟,則依據原有的調處結果進行處理。 根據前項規定提出異議後,如果在30天內未收到政府的調處決定,則可以提起仲裁或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 依據第一項、第二項的測量結果或第三項的調處結果,如果土地面積或界址有變動,相關的地政機關可以依照職權或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土地標示的變更登記。 災區土地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可以按照前述條款進行處理,其中地籍調查和測量的方式由內政部另行制定辦法。 參考資料: 1.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01 2. 土地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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