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14條,如果災區的承租公有基地的建築物因震災毀損而需要重建,申請人可以向縣(市)的主管建築機關提出重建的申請,並且無需提供基地登記名義人的同意文件。 根據該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前項的申辦程序、異議處理及重建法律關係,可以參照前一條(即第13條)的規定進行。 資料來源: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 存續期間名詞
- 異議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