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14

快速跳轉

災區承租公有基地之建築物,於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因震災毀損而須重建者,得向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提出重建之申請,免檢附基地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文件。 前項申辦程序、異議處理及重建法律關係,準用前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14條,如果災區的承租公有基地的建築物因震災毀損而需要重建,申請人可以向縣(市)的主管建築機關提出重建的申請,並且無需提供基地登記名義人的同意文件。 根據該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前項的申辦程序、異議處理及重建法律關係,可以參照前一條(即第13條)的規定進行。 資料來源: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 存續期間名詞
  • 異議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14 條規定:「災區承租公有基地之建築物,於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因震災毀損而須重建者,得向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