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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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 (市) 政府因震災重建,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辦理禁建時,得免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及上級政府核定。但應由各該直轄市、縣 (市) 災後重建委員會審議。 前項禁建命令於公布後,應送上級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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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15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在進行震災重建時,根據都市計畫法第81條的規定,可以免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和上級政府核准。但是需要由各直轄市、縣(市)災後重建委員會進行審議。禁建命令在公布後,應送上級政府備查。 根據資料中的相關案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43次審議決議中提到「惟據查陳情人之土地,倘未變更都市計畫,仍可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13條規定申請重建」,可見直轄市、縣(市)政府在執行震災重建時,若未變更都市計畫,則可以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重建申請。而重建會議紀錄中也提到了災後復原重建綱領與計畫的訂定及實施等事項,這些都顯示了直轄市、縣(市)政府對震災重建的法定職責。 參考資料: 1.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2. 都市計畫法 3.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43次審議決議 4. 法案相關資料提供的資訊
- 第八十一條條文
- 都市計畫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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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