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因震災重建,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辦理禁建時,得免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及上級政府核定。但應由各該直轄市、縣 (市) 災後重建委員會審議。 前項禁建命令於公布後,應送上級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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