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因震災重建需要,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時,計畫草案於公開展覽十五日並辦理說明會後逕送內政部;由內政部召集各相關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審議後核定,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審議如涉及區域計畫委員會權責時,內政部得一併召集聯席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16條規定,當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涉及到震災重建時,都市計畫的草案必須在公開展覽十五天並辦理說明會後,直接送交內政部。接著,內政部會召集相關的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審議後核定,此時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限制。 如果該審議涉及到區域計畫委員會的權責時,內政部可以同時召集聯席審議。 根據這項法規,當地方政府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的草案時,需要先進行公開展覽和說明會。然後,內政部召集相關的都市計畫委員會進行聯席審議,討論草案內容並核定。在這個過程中,不需要受到都市計畫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的限制。
- 都市計畫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