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1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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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建築基地上有數幢建築物,其中部分建築物因震災毀損,依本條例、都市更新條例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辦理受損建築物之整建、維護或修繕補強時,得在不變更其他幢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情形下,以受損各該幢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計算基礎,分別計算其應有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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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17-2條,當同一建築基地上的多棟建築物中,部分建築物因為地震而毀損,在進行整建、維護或修繕補強時,可以按照受損建築物每幢的區分所有權人數量、區分所有權比例以及該幢建築物所對應的基地所有權應有的部分作為計算的基礎,分別計算各個區分所有權人應有的比例。 根據參考資料,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範例,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判決(2013),在某一建築基地上有兩棟建築物,其中一棟因為地震而毀損,而另一棟並無損壞。當進行受損建築物的整建、維護或修繕補強時,可以按照受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的人數、區分所有權比例以及該幢建築物所對應的基地所有權的部分來計算比例。
- 都市更新條例法規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規
- 區分所有權人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應有部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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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