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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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鄉村區、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更新之劃定、實施、獎助及監督,得準用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二、前條及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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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19 條的規定,針對災區鄉村區和山坡地保育區中的丙種建築用地更新,可以適用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二、以及都市更新條例的相關規定。具體而言,可以參考這些法規來進行相關劃定、實施、獎助和監督的工作。例如,都市更新條例可以提供關於閒置土地的利用、建築物重建、區域發展計畫等相關規定,可適用於災區的更新工作中。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七條,當發生災害或其他需要進行城市更新的情況時,可以依法訂定相關的政策和措施促進都市更新工作。此外,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之二》,中央政府有責任制定相關政策和措施,進行災區的更新工作。這些法規的目的是為了有效推動重建工作,恢復災區的城鄉發展,復興產業,並且保護山坡地的自然環境。
- 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二條文
- 都市更新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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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