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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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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重建,應配合其風貌及居民意願,並得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等方式辦理。其重建作業規定,得分別由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原住民委員會定之。 配合前項重建需要,須辦理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時,其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應由申請人擬具相關文件,向該管縣 (市) 政府申請,經審查同意後據以發許可,並辦理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異動登記,不受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三及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縣 (市) 政府為審查前項申請變更案件,得成立災區重建非都市土地變更審議小組審查之;必要時,並得與水土保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同審議。 前二項之申請程序、審議作業規範、審議小組之組成,由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委員會及災區縣 (市) 政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20 條規定了災區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的重建方式,包括土地重劃、區段徵收等。重建作業的規定由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原住民委員會定之。這些重建工作需要配合當地的風貌和居民意願。而在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和使用地變更時,如果面積在五公頃以下,可以由申請人向縣(市)政府提出相關文件申請,經審查同意後核發許可,並辦理土地使用分區和使用地異動登記。而這些申請不受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三以及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之限制。縣(市)政府可以成立災區重建非都市土地變更審議小組,進行相關審查工作。必要時,水土保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也可以參與審議。申請程序、審議作業規範、審議小組的組成則由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委員會及災區縣(市)政府定之。 參考資料: 1.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2. 區域計畫法 3. 農業發展條例

  • 原住民名詞
  • 區段徵收名詞
  • 名詞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名詞
  • 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三條文
  • 第十條、第十二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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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20 條規定:「災區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重建,應配合其風貌及居民意願,並得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等方式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