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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20-1 條
災區受災戶,得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原則下,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不受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興建農舍之資格、戶數、規模限制、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會同內政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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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20-1 條規定了災區受災戶可以在農業用地上興建農舍的特例,不受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的限制。根據法條,具體的興建農舍資格、戶數、規模限制、申請程序和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內政部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共同定制。因此,具體農舍的興建相關規定需要參考相應的行政相關文件,例如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和農業委員會的相關文件和指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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