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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2 條

災後重建工作,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災後重建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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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2條的規定,災後的重建工作須根據該條例的規定進行。如果該條例未明確規定的內容,則應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然而,如果其他法律對於災後重建者更有利的話,則應適用最有利的法律。這表示在進行災後重建工作時,應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為主,但若其他法律對受災者更有利的話,則可以適用該法律。 根據內政部九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九內營字第890512 號函,此通知明確指出在申請重建時應適用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13條的規定,並說明若因實施土地使用管制而不符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的合法建築物,可以根據該條例申請重建。另外,內政部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台(89)內營字第8983851 號函也明確表示在申請重建時不應以都市計畫變更來限制申請。 因此,根據以上資料,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2條的規定表示在進行災後重建工作時,應首先適用該條例的規定。若該條例未明確規定的內容,則可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但以最有利於災後重建者的法律為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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