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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與緊急命令就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者,於緊急命令施行期間,依緊急命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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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3 條規定,若本條例與緊急命令就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則在緊急命令施行期間,應依照緊急命令辦理。 根據此條款,當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與緊急命令在同一事項上的規定存在不一致時,應先考慮緊急命令的規定,並在緊急命令的施行期間根據其規定進行處理。這意味著緊急命令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優先於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的規定。 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在緊急命令施行期間,針對九二一震災重建工作的相關事項能夠快速有效地進行處理。具體的適用範圍和案例可參考該條款所提及的具體緊急命令內容。根據給定的文本內容,無法找到該條款具體舉例的相關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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