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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4 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 緊急命令:指、總統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以華總一義字第八八○○二二八四四○號令發布之命令。 二、震災: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於臺灣中部地區發生之強烈地震,及其後各次餘震所造成之災害。 三、災區:指因震災受創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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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4 條解釋如下: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4 條的定義解釋,本條例中所使用的詞語定義如下: 一、緊急命令:指的是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由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八八○○二二八四四○號令發布的命令。根據這個定義,可以得出緊急命令是由總統在九二一震災後制定的特殊指示。 二、震災:指的是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在臺灣中部地區發生的強烈地震,及其後所造成的各次餘震所導致的災害。根據這個定義,我們可以了解到震災是指特定地區在九二一地震期間所發生的災害情況。 三、災區:指的是由於震災受創的特定地區。這意味著在九二一地震期間受到嚴重破壞的地區被視為災區。 参考资料: -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35). 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 九二一地震 (https://www.ey.gov.tw/Page/4FD8F6D6B2A946D8_acda3ef1-2161-409f-96a9-bd50b852efdf). 行政院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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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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