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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推動災後重建工作,由行政院設置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行政院院長為召集人,召集中央相關部會、災區地方政府及災民代表組成,負責重建事項之協調、審、決策、推動及監督。其組織及運作由行政院定之。但災民代表不得少於五人。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村里及社區得設置各該地區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負責規劃、協調推動震災重建事項,其組織及運作由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委員會定之。但災民代表不得少於五人。 前二項重建事項包括生活重建、產業重建、公共建設、社區重建等工作。村里及社區重建推動委員會得聘請專家、學者參與規劃、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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