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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5 條

為推動災後重建工作,由行政院設置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行政院院長為召集人,召集中央相關部會、災區地方政府及災民代表組成,負責重建事項之協調、審、決策、推動及監督。其組織及運作由行政院定之。但災民代表不得少於五人。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村里及社區得設置各該地區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負責規劃、協調推動震災重建事項,其組織及運作由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委員會定之。但災民代表不得少於五人。 前二項重建事項包括生活重建、產業重建、公共建設、社區重建等工作。村里及社區重建推動委員會得聘請專家、學者參與規劃、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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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5條,該條例規定了災後重建工作的組織和運作機制。首先,在中央層面,行政院設置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相關部會、災區地方政府和災民代表組成,負責協調、審核、決策、推動和監督重建事項。該委員會的組織和運作由行政院定之。其中,災民代表人數不能少於五人。 其次,在地方層面,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村里和社區可設置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負責規劃、協調和推動災區重建事項。該委員會的組織和運作由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和原住民委員會來制定。和中央層面一樣,災民代表人數不能少於五人。 根據該條例,重建事項包括生活重建、產業重建、公共建設和社區重建等工作。村里和社區重建推動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和學者參與規劃和諮詢工作。 參考資料:《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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