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災區進行土地重新規劃或整理時,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劃定範圍限制或禁止該範圍內建築;其限制或禁止之期限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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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進行土地重新規劃或整理時,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劃定範圍限制或禁止該範圍內建築;其限制或禁止之期限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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