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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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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進行土地重新規劃或整理時,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劃定範圍限制或禁止該範圍內建築;其限制或禁止之期限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6條,當災區進行土地重新規劃或整理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以劃定範圍並限制或禁止該範圍內的建築活動。這些限制或禁止的期限為三個月,必要時可延長三個月。此條例的目的是讓政府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土地的重新整理和規劃,以確保災區的重建工作能正確進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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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6 條規定:「災區進行土地重新規劃或整理時,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劃定範圍限制或禁止該範圍內建築;其限制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