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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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進行土地重新規劃或整理時,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劃定範圍限制或禁止該範圍內建築;其限制或禁止之期限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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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6條,當災區進行土地重新規劃或整理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以劃定範圍並限制或禁止該範圍內的建築活動。這些限制或禁止的期限為三個月,必要時可延長三個月。此條例的目的是讓政府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土地的重新整理和規劃,以確保災區的重建工作能正確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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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