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3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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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震災發生土地位置擠壓變形,致土地無法為原來之使用或面積減少達百分之十以上,土地所有權人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以災前土地登記簿記載之面積,參與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前項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時,得擇不相連之公有土地,納入計畫範圍辦理,其因震災而減少之土地面積,由計畫範圍內之未登記土地及公有土地抵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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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33-1條,當土地因震災而出現擠壓變形,致使土地無法被原本使用或面積減少超過百分之十以上時,土地所有權人有權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參與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以保護其權益。 在辦理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以選擇不相連的公有土地納入計畫範圍,並將因震災而減少的土地面積,由計畫範圍內的未登記土地及公有土地進行補償。 範例: 有一塊土地因為九二一震災而發生了擠壓變形,導致原本可使用的土地面積減少了百分之十以上。土地所有權人通過申請,獲得了參與當地的土地重劃計畫的權利。在進行重劃計畫的過程中,政府挑選了一塊未登記的公有土地,將其納入計畫範圍,以抵銷因震災減少的土地面積。這樣,土地所有權人就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並參與到土地重劃計畫中。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區段徵收名詞
- 抵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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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