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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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重劃方式辦理災區社區更新者,重劃區內原公有非公用土地得指配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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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34條,如果以土地重劃方式進行災區社區更新,則在重劃區內原為公有但非公用土地可以指定為共同負擔的公共設施用地。這意味著在土地重劃過程中,原本不屬於公共設施用地的土地可以被指定為公共設施用地,以滿足社區更新的需要。 參考資料: -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34條
- 非名詞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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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