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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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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重劃方式辦理災區社區更新者,重劃區內原公有公用土地得指配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34條,如果以土地重劃方式進行災區社區更新,則在重劃區內原為公有但非公用土地可以指定為共同負擔的公共設施用地。這意味著在土地重劃過程中,原本不屬於公共設施用地的土地可以被指定為公共設施用地,以滿足社區更新的需要。 參考資料: -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34條

  • 名詞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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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34 條規定:「以土地重劃方式辦理災區社區更新者,重劃區內原公有非公用土地得指配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