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43

快速跳轉

營利事業因震災遭受之損失,未受保險賠償部分,得於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五年內攤列為費用或損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43條,營利事業在震災中遭受的損失,若未受到保險賠償的部分,可以在有課稅所得的年度起算的五年內分期攤列為費用或損失。具體而言,這表示營利事業可以將未獲得保險賠償的損失金額,在未來五年內平均分配到各個課稅年度中作為費用或損失的扣除。 例如,如果一家營利事業在921地震中遭受了100萬元的損失,其中有50萬元經由保險公司賠償,剩下的50萬元沒有獲得賠償。根據第43條,該營利事業可以在接下來的五年內,將這50萬元的未受賠償損失平均攤到每年的課稅所得中,並作為費用或損失依法扣除。 參考資料: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4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31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43 條規定:「營利事業因震災遭受之損失,未受保險賠償部分,得於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五年內攤列為費用或損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