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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43 條
營利事業因震災遭受之損失,未受保險賠償部分,得於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五年內攤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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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43條,營利事業在震災中遭受的損失,若未受到保險賠償的部分,可以在有課稅所得的年度起算的五年內分期攤列為費用或損失。具體而言,這表示營利事業可以將未獲得保險賠償的損失金額,在未來五年內平均分配到各個課稅年度中作為費用或損失的扣除。 例如,如果一家營利事業在921地震中遭受了100萬元的損失,其中有50萬元經由保險公司賠償,剩下的50萬元沒有獲得賠償。根據第43條,該營利事業可以在接下來的五年內,將這50萬元的未受賠償損失平均攤到每年的課稅所得中,並作為費用或損失依法扣除。 參考資料: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4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3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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