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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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震災致財產遭受損失者,其本人及配偶與受扶養親屬得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當年度無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三年度內扣除之。但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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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44條規定,因震災導致財產損失的個人及其配偶和受扶養親屬,可以憑稽徵機關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在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中列舉扣除額;如果該年度沒有可扣除的所得,或者扣除不足,則可以在未來三個年度內進行扣除。但受到保險賠償的部分不得扣除。 Example: 如果某人在地震中的住宅受到損壞,他可以申請稽徵機關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在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中列舉扣除額,以抵銷相應的稅款。
- 核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列舉扣除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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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