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震災自政府領取之慰助金、撫卹金、死亡補償、安置或其他補助費,得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其自民間領取之其他震災捐助金等,每人每年合計數不超過二十萬元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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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震災自政府領取之慰助金、撫卹金、死亡補償、安置或其他補助費,得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其自民間領取之其他震災捐助金等,每人每年合計數不超過二十萬元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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