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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45 條
因震災自政府領取之慰助金、撫卹金、死亡補償、安置或其他補助費,得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其自民間領取之其他震災捐助金等,每人每年合計數不超過二十萬元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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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45 條,因震災自政府領取之慰助金、撫卹金、死亡補償、安置或其他補助費,不需納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同樣地,每人每年自民間領取的其他震災捐助金,其合計金額不超過二十萬元的部分也不受所得稅的影響。 這項法條的參考來源為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是依據立法院審議通過並由總統公布實施的法律。 一個與此法條有關的範例是,在921震災發生後,政府向受災者提供了各種形式的慰助金、補償金、安置費等援助。根據這項法條,這些補助金不需要納稅。此外,如果個人從民間捐助中獲得的其他震災捐助金的總額不超過二十萬元,也不需要納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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