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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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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 一、因震災毀損經政府認定者,於震災發生時起至重建開始止,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地價稅之免徵期間最長三年。但公寓大廈原地重建,無法於震災發生時起三年內達成協議進行重建,其地價稅之免徵期間得延長至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止。 二、前款房屋就地重建或其建築基地與公有土地交換重建者,於重建期間該房屋建築基地,免徵地價稅。但未依主管建築機關核定之建築期限完成者,依法課徵之。 三、無償供給受災戶使用之臨時搭建房屋及該房屋建築基地,在使用期間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災區土地與公有土地交換重建,而移轉土地所有權者,其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於交換取得之土地再移轉時,一併繳納之。 房屋因震災毀損經拆除,其基地於震災發生前符合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自震災發生日起五年內仍視為自用住宅用地。但自震災發生之日起已移轉或重建完成者,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46條的規定,對於在災區內的土地和建築物,可以享受房屋稅和地價稅的減免。具體規定如下: 1. 對於因震災毀損,經政府認定的建築物,從震災發生時起至重建開始止,可以免徵房屋稅和地價稅。地價稅的免徵期間最長為三年。如果公寓大樓需要在震災發生後的三年內進行原地重建協議,地價稅的免徵期間可以延長至本條例施行期間結束。 2. 如果房屋進行原地重建或者與公有土地進行交換重建,則在重建期間該房屋建築基地可以免徵地價稅。但是如果未能在主管建築機關核定的建築期限內完成重建,則需要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徵稅。 3. 對於無償供給給受災戶使用的臨時搭建房屋及其建築基地,在使用期間可以免徵房屋稅和地價稅。 此外,對於災區土地與公有土地交換重建並移轉土地所有權的情況,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並在再次轉移土地所有權時一併繳納。 對於因震災毀損經拆除的房屋,如果其基地在震災發生前符合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則在震災發生後的五年內仍被視為自用住宅用地。不適用於自震災發生日起已經移轉或重建完成的情況。 這些解釋來自「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本身的文字內容,具有法律效力。

  • 地價稅名詞
  • 核定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土地稅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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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46 條規定:「災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 一、因震災毀損經政府認定者,於震災發生時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