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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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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得準用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減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災區都市土地重建區段之土地適用前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47條規定,災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的重建區段土地,如果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同意,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則可以適用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至第6款的規定,減免土地增值稅和契稅。但這條規定不適用於災區以外的非都市土地重建區段的土地。 根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90032&FLNO=47 的資料,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47條允許在災區內進行都市更新,並提供減免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的優惠。這可以鼓勵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以協議合建方式進行重建,促進災區的快速復建。

  • 都市更新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至第六款條文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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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47 條規定:「災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