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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災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得準用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減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災區都市土地重建區段之土地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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