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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47 條
災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得準用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減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災區非都市土地重建區段之土地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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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47條規定,災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的重建區段土地,如果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同意,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則可以適用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至第6款的規定,減免土地增值稅和契稅。但這條規定不適用於災區以外的非都市土地重建區段的土地。 根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90032&FLNO=47 的資料,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47條允許在災區內進行都市更新,並提供減免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的優惠。這可以鼓勵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以協議合建方式進行重建,促進災區的快速復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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