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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48 條

災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經整體開發後,第一次土地移轉時,得減免土地增值稅。其減免之規定,由財政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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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48條規定,當災區祖先遺留的共有土地經過整體開發後,第一次土地移轉時可以減免土地增值稅。具體的減免規定由財政部與內政部一同定制。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對於重建後的土地進行第一次移轉時,可以享受土地增值稅的減免。具體的減免規定需要由財政部與內政部共同制定,這是爲了確保減免政策既符合法律精神,又合乎公平原則。根據這一條例,災區的土地經整體開發後進行第一次移轉時,可以享受減免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政策,這可以幫助災區居民在災後重建中減輕經濟壓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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