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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融機構對房屋因震災毀損經政府認定者,於震災前已辦理之擔保借款,因本金償還期限展延五年致其放款期限超過三十年者,不受銀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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