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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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對房屋因震災毀損經政府認定者,於震災前已辦理之擔保借款,其本金利息經合意得展延之,其貸款利率並隨金融機構利率下降而調整,該展延利息總額得於借款存續期間內分期攤還。 前項擔保借款之利息,由借款人負擔年利率百分之三,其與原擔保借款利息之差額,由社區重建更新基金補貼之。 前項補貼作業程序及期間,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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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50 條,金融機構對於政府認定因震災毀損的房屋所辦理的擔保借款,其本金利息可以根據合意進行展延,並且在金融機構利率下降時可以進行調整。展延利息的總額可以在借款存續期間內分期攤還。 根據該條第二項,擔保借款的利息由借款人負擔年利率百分之三,其與原擔保借款利息之差額由社區重建更新基金補貼。 至於前項補貼的作業程序及期間,則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來定制。 範例來自於《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施行細則》,根據該細則第五十六條之一,關於金融機構對於因震災毀損的房屋所辦理的擔保借款能否進行展延及調整利率的具體規定。
- 擔保名詞
- 合意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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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