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5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融機構對產業原有廠房、營業場所及生產設備因震災毀損,經各該產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受損證明文件者,於震災前已辦理之擔保借款,其利息經合意展延時,得由各產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承貸之金融機構於利息展延期間之損失予以補貼。 前項所稱產業指農業、工業、商業及服務業等各行業。 第一項損失補貼之計算及申辦作業程序,由各產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