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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63 條

各級政府機關興建或經其准興建受災戶臨時住宅、重建社區或重建災區交通、教育及其他公共工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得以提出環境影響因應對策替代環境影響說明書送審,不受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八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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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63條,各級政府機關在興建受災戶臨時住宅、重建社區或重建災區交通、教育及其他公共工程時,如果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可以提出環境影響因應對策替代環境影響說明書進行審查,而不受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3項及第8條至第13條的限制。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63條」沒有被取得,並且找不到其他相關的範例或詳細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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