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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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興建或經其核准興建受災戶臨時住宅、重建社區或重建災區交通、教育及其他公共工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得以提出環境影響因應對策替代環境影響說明書送審,不受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八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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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63條,各級政府機關在興建受災戶臨時住宅、重建社區或重建災區交通、教育及其他公共工程時,如果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可以提出環境影響因應對策替代環境影響說明書進行審查,而不受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3項及第8條至第13條的限制。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63條」沒有被取得,並且找不到其他相關的範例或詳細解釋。
- 核名詞
- 環境影響評估法法規
- 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八條至第十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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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