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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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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因重建工程或相關措施所需,得繼續徵用緊急命令期間所徵用之物料或人員,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繼續徵用之補償,依緊急命令期間徵用之補償標準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65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在進行重建工程或相關措施時,可以繼續徵用緊急命令期間所徵用的物料或人員,時間直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截止。而對於這些繼續徵用的補償事宜,則要依照緊急命令期間徵用的補償標準進行辦理。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參考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本身。

  • 緊急命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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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65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因重建工程或相關措施所需,得繼續徵用緊急命令期間所徵用之物料或人員,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