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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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因重建工程或相關措施所需,得繼續徵用緊急命令期間所徵用之物料或人員,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繼續徵用之補償,依緊急命令期間徵用之補償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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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65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在進行重建工程或相關措施時,可以繼續徵用緊急命令期間所徵用的物料或人員,時間直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截止。而對於這些繼續徵用的補償事宜,則要依照緊急命令期間徵用的補償標準進行辦理。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參考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本身。
- 緊急命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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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