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政府機關因重建工程或相關措施所需,得繼續徵用緊急命令期間所徵用之物料或人員,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繼續徵用之補償,依緊急命令期間徵用之補償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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