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66 條

因應安置受災戶及重建工作所需或災區土地有發生崩坍、地滑或土石流之虞,須實施水土保持處理工程者,中央政府機關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現場公告其範圍及期限,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使用人。 第一項徵用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得請求徵用機關發給補償費;其每年補償費,土地應依土地公告現值百分之十計算,土地改良物依徵收補償費百分之十計算。徵用期間不足一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計算;不足一月者,按日計算。 依第一項規定徵用之私有土地,其土地改良物必須拆除或未能回復為徵用前之使用者,應參照該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標準補償之;徵用之私有土地未能回復為徵用前之使用者,得依法徵收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66條,當中央政府為了應對安置受災戶及重建工作所需,或者當災區土地有發生崩坍、地滑或土石流之虞,需要進行水土保持處理工程時,可以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在辦理徵用時,應該在徵用的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現場公告徵用的範圍及期限,並且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的所有權人及使用人。被徵用的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的所有權人可以請求徵用機關發給補償費。徵用期間不足一年的,應按實際使用月數計算;不足一月的,應按日計算。如果私有土地的土地改良物必須拆除或無法回復為徵用前的使用狀態,則應按照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的標準進行補償。而如果私有土地無法回復為徵用前的使用者,則可以依法進行徵收。 這段回答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66條的規定,在進行水土保持處理工程時,可以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並對被徵用的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的所有權人發給補償費。補償費的計算方式是根據徵用期間的長短以及土地公告現值的百分之十來計算補償金額。如果被徵用的土地改良物需要拆除或無法回復為徵用前的使用狀態,則應按照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的標準進行補償。在某些情況下,如果私有土地無法回復為徵用前的使用者,則可以依法進行徵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