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水利主管機關為因應重建期間公共給水所需,得徵用水權,其補償標準如下: 一、對農業用水之補償: (一) 對農田水利會之補償:以被徵用灌溉用水道與建造物維護管理費、水庫營運調配分攤費、替代水源取得成本及處理輪灌、停灌所增加之管理費用等計算。 (二) 對農民之補償:以水利主管機關公告停灌之面積為限,比照水旱田利用調整計畫之給付標準計算。但已納入該計畫支領給付者,不得重複領取。 二、對水力發電用水之補償,以其淨發電之損失為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