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67 條
快速跳轉
水利主管機關為因應重建期間公共給水所需,得徵用水權,其補償標準如下: 一、對農業用水之補償: (一) 對農田水利會之補償:以被徵用灌溉用水渠道與建造物維護管理費、水庫營運調配分攤費、替代水源取得成本及處理輪灌、停灌所增加之管理費用等計算。 (二) 對農民之補償:以水利主管機關公告停灌之面積為限,比照水旱田利用調整計畫之給付標準計算。但已納入該計畫支領給付者,不得重複領取。 二、對水力發電用水之補償,以其淨發電之損失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67條,水利主管機關在重建期間為了公共給水的需要,可以徵用水權,針對農業用水的補償標準如下: 一、對於農田水利會的補償,包括徵用的灌溉用水渠道和建築物的維護管理費用、水庫運營調配分攤費用、替代水源取得成本以及處理輪灌、停灌所增加的管理費用等。 二、對農民的補償以停灌面積為限,根據水旱田利用調整計畫的給付標準進行計算。但已經在該計畫中獲得給付的農民不得重複領取補償。 此外,對於水力發電用水,補償則限於淨發電損失的範圍之內。
- 主管機關名詞
- 渠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