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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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為辦理災後重建計畫,所需經費得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在各該機關原列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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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68條,各級政府機關辦理災後重建計畫時,所需經費可以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在各該機關原列預算範圍內進行調整支應,且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這表示政府在進行災後重建計畫時,可以依據需求調整預算,而不受預算法中有關預算編列和執行的限制。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災後重建工作中有足夠的資金支持,以便能夠有效地進行重建工作。 以下是一個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假設一個縣政府需要進行災後重建計畫,該縣政府可以向行政院提出經費需求,並經行政院核定後,在該縣政府的預算範圍內進行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中有關預算編列和執行的限制。這樣可以確保該縣政府有足夠的資金來進行災後重建工作。
- 核定名詞
- 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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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