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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68-1 條
各級政府機關為處理與震災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之災害土石,得以收支併列執行;其賸餘經費並得專款專用作為該河川流域因崩塌、洪水及土砂造成災害之公共工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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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68-1 條,各級政府機關可以將處理與震災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之災害土石的相關費用進行收支併列執行。而且,如果有賸餘經費,這些賸餘經費可以專款專用作為該河川流域因崩塌、洪水及土砂造成災害之公共工程經費。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應優先處理與震災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之災害土石,視其所在位置及影響程度,採取適當且經濟有效之處理方式,並依法提供相關資料。如果土石處理後有賸餘經費,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可以將賸餘經費專款專用於河川流域因崩塌、洪水及土砂造成災害之公共工程經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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