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6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政府機關為處理與震災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之災害土石,得以收支併列執行;其賸餘經費並得專款專用作為該河川流域因崩塌、洪水及土砂造成災害之公共工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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