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緊急命令規定在新臺幣八百億元限額內發行公債或借款及其支用,得繼續適用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不受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之限制。但仍應補辦手續。 中華民國九十年度災區復建所需經費新臺幣一千億元,應循特別預算程序辦理,不受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之限制。其後不足部分,應循年度預算程序辦理。但重建總經費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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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命令規定在新臺幣八百億元限額內發行公債或借款及其支用,得繼續適用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不受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之限制。但仍應補辦手續。 中華民國九十年度災區復建所需經費新臺幣一千億元,應循特別預算程序辦理,不受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之限制。其後不足部分,應循年度預算程序辦理。但重建總經費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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