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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69 條

緊急命令規定在新臺幣八百億元限額內發行公債或借款及其支用,得繼續適用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不受預算法公共債務法之限制。但仍應補辦手續。 中華民國九十年度災區復建所需經費新臺幣一千億元,應循特別預算程序辦理,不受預算法公共債務法之限制。其後不足部分,應循年度預算程序辦理。但重建總經費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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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69條,緊急命令規定在新臺幣八百億元限額內發行公債或借款及其支用,得繼續適用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不受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之限制。但仍應補辦手續。根據資料中的內容,該緊急命令是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發布的,並於發布日起至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止有效。在九二一震災期間,各機關因救災而需緊急處置的搶救用採購事項,可以援引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辦理。此外,根據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函示,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對於已經就緒的搶救用採購事項表示不應繼續援引政府採購法進行採購,並鼓勵各機關回歸正常的招標、決標程序。然而,根據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的函示,公共工程委員會再次重申了這一立場,並要求各機關按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辦理。結合這些資料,可以看出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69條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應對災害發生時的緊急處置需求,允許相關單位在一定限額內進行公債發行或借款,不受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的限制,但仍然需要進行相應的手續。此外,該法條還規定了九十年度災區復建所需經費應循特別預算程序辦理,不受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的限制,並且重建總經費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億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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