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70 條
行政院為配合災區重建,應設置社區重建更新基金,為下列各款之運用:一、補助災區社區開發、更新規劃設計費。 二、撥貸辦理災區社區開發、更新地區內土地取得及地上物拆遷補償,並得補助必要性公共設施之用地取得、地上物拆遷補償及工程經費。 三、撥貸辦理災區社區開發、更新地區開發興建。 四、投資社區開發、更新有關重要事業或計畫。 五、補助災區個別建築物重建規劃設計費。 六、撥貸辦理災區個別住宅重建。 七、補助政府依第二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辦理所需之費用。 八、重建推動委員會所需之經費。 九、生活重建相關事項。 十、文化資產之修復。 十一、低收入戶創業融資貸款之利息補貼。 十二、受讓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產權貸款之利息補貼。 十三、依第五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辦理之利息補貼。 十四、因震災毀損有爭議之建築物,經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所為之鑑定,或提起民、刑事訴訟之鑑定費用補助。 十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六、其他有關支出。 社區重建更新基金之來源,為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入款、民間捐贈收入、融資利息收入、本基金之孳息收入、投資開發更新社區之收益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撥入之款項。 社區重建更新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社區重建更新基金須在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通過後二個月內完成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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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70條,行政院應設置社區重建更新基金,用途包括以下幾項: 1. 補助災區社區開發、更新的規劃設計費用。 2. 撥貸用於災區社區開發、更新地區內的土地取得及地上物拆遷補償,以及補助必要性公共設施的用地取得、地上物拆遷補償和工程經費。 3. 撥貸用於災區社區開發、更新地區的開發興建工作。 4. 投資於社區開發、更新相關重要事業或計畫。 5. 補助災區個別建築物重建的規劃設計費用。 6. 撥貸用於災區個別住宅的重建。 7. 補助政府依第二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所需的費用。 8. 重建推動委員會所需的經費。 9. 生活重建相關事項。 10. 文化資產的修復。 11. 低收入戶創業融資貸款的利息補貼。 12. 受讓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產權貸款的利息補貼。 13. 根據第五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辦理的利息補貼。 14. 對於有爭議的因震災毀損建築物,提起民、刑事訴訟所需的鑑定費用補助。 15. 管理及總務支出。 16. 其他相關支出。 社區重建更新基金的來源包括中央政府預算撥入款、民間捐贈收入、融資利息收入、基金的孳息收入、投資開發更新社區的收益以及行政院核定撥入的其他款項。 社區重建更新基金的收支、保管和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制訂。 社區重建更新基金必須在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通過後的兩個月內完成設置。 參考資料: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7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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