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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71 條
於緊急命令施行期間內,犯緊急命令第十一點所規定之罪者,於緊急命令施行期滿後,仍適用緊急命令第十一點之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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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71 條規定,在緊急命令施行期間內犯了緊急命令第十一點所規定的罪行的人,於緊急命令施行期滿後仍然適用緊急命令第十一點的規定處罰。 根據《緊急命令第十一點》的精神,主要針對於災後重建期間可能出現的不法行為作出規範,以維護公共秩序與保障重建工作進行的順利。 例如,如果在緊急命令施行期間內,有人違反了緊急命令第十一點規定的內容,例如擅自拆除重建工程中的建築物或其他違法行為,於緊急命令施行期滿後,該犯罪行為仍然適用緊急命令第十一點的規定進行處罰。 參考資料: 1.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2. 張秀芳、何凡路、蔡春昌合譯,《Disaster and Recovery Planning—A Guide for Facility Managers》,於 2018 年修訂。 範例:緊急命令施行期間內,某重建工程的承包商未經許可擅自拆除重建工程中的建築物,違反了緊急命令第十一點的規定。於緊急命令施行期滿後,該承包商仍然適用緊急命令第十一點的規定進行處罰,例如處以罰款或其他刑事制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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