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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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居民,因震災致建築物毀損而受損害,提起民事訴訟者,暫免繳納裁判費。 前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者,經釋明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後,法院得於必要範圍內,命免供擔保為假扣押,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者,免繳執行費。 災區臨時住宅住戶與出借機關簽訂之借住契約,於辦理公證時,免繳公證費用。但公證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所定費用,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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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72條的規定,災區居民因震災導致建築物毀損而提起民事訴訟時,可以暫免繳納裁判費。同條第一項則指出,債權人如果聲請強制執行,也可以免繳執行費。此外,該條還提到災區臨時住房住戶在辦理公證時可免繳公證費,但不包括公證法規定的費用。 根據我的專業知識,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72條明確規定了災區居民提起民事訴訟可以暫免繳納裁判費。這意味著災區居民在訴訟過程中不需要支付裁判費用。同條第一項還規定了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可以免繳執行費。這意味著債權人在強制執行程序中不需要支付執行費用。 此外,根據該條的相關規定,災區臨時住房住戶在辦理公證時可以免繳公證費,但這不包括公證法規定的其他費用。這意味著災區臨時住房的租戶在辦理公證手續時可以節省公證費用,但其他與公證相關的費用仍需支付。 總之,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72條提供了災區居民在訴訟和強制執行程序中的費用減免措施,以減輕災區居民的經濟負擔。這些規定對於受災者的權益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資料: -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72條 - 公證法 - 相關法律文件和相關期刊文章
- 裁判費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假扣押名詞
- 擔保名詞
- 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
- 強制執行名詞
- 執行費名詞
- 公證名詞
- 公證費用名詞
- 第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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